新疆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疆氣象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
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監管,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秩序,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新疆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以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負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許可、信息報告、質量考核等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全疆統一的檢測信息化監管平臺,并組織全疆專項檢查督查。
地縣兩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配合開展全疆專項檢查督查。
第二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管理
第四條(信息報告)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疆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含分支機構)在新疆開展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接受監管。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報告信息進行登記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報告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登記變更,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登記變更申請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第五條(人員及設備要求) 在新疆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單位應當保持具有符合資質等級要求的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和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等條件。檢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職在崗,不得空掛,且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兼職從業。
第六條(年度報告)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的次年起,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訪問地址:https://www.qgfljg.cn)填報年度報告。
疆外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將上一年度在新疆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按照年度報告形式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組織對報告內容進行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管理
第七條(檢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對雷電防護裝置做到應檢盡檢,確保檢測質量和公共安全。不得通過弄虛作假、虛檢漏檢等形式開展惡意競爭,造成防雷安全隱患。
第八條(按資質等級開展檢測)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參與投標、訂立合同、從事檢測等過程中,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開展檢測,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第九條(禁止轉包)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轉包行為:
(一)將承攬的全部檢測業務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二)將承攬的全部檢測業務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三)開展檢測活動,未向現場派駐技術負責人、質量責任人、檢測人員,或派駐的技術負責人、質量責任人、檢測人員中一人及以上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且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或派駐的技術負責人未對檢測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明。
(四)通過采取合作、聯營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攬的全部檢測業務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五)檢測合同主體之間沒有檢測款收付關系,或者承攬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六)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攬檢測業務,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檢測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并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
第十條(禁止掛靠) 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其他檢測資質單位的名義承攬檢測業務,禁止下列掛靠行為:
(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單位的檢測資質承攬檢測業務。
(二)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檢測業務,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
(三)本辦法第九條第(三)至(五)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第十一條(禁止違法分包)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將其承攬的檢測業務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違法行為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違法行為人或檢測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舉報。
接到舉報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檢測流程和質量管理)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加強檢測流程和質量管理,設立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等崗位,并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開展現場檢測時,不得少于3人,其中技術負責人應在場指導。檢測原始記錄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并經技術負責人、檢測人、委托單位主管或監理現場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檢測報告)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采用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報告示范文本,按照《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編制規范》(QX/T232)編制定期檢測報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對檢測報告的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報告結論應當明確,經檢測人、編制人、校核人、技術負責人簽字,由檢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發,加蓋檢測單位公章后方可生效。檢測項目由分支機構實施的,應當由檢測單位總公司負責人簽發,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信息化監管)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檢測信息化監管平臺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提供檢測報告歸集、溯源服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編制的檢測報告應當通過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檢測信息化監管平臺獲取身份識別碼及對應的檢測標識,方便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查詢與監督。
第十六條(檔案管理)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加強檢測資料檔案管理,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文件歸檔整理規范》(QX/T319)要求,做好委托協議、檢測方案、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等資料的歸檔和保管。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質量監管考核)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全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制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制度,委托新疆氣象災害防御中心開展檢測質量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檢測機構資質延續、升級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方式)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本轄區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做好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并填寫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
(一)日常檢查。對轄區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服務活動通過在線監察方式進行檢查。
(二)專項檢查。根據檢測活動面向的行業,由氣象主管機構聯合行業主管機構依法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三)隨機抽查。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建立雙隨機監督檢查制度,每月按照轄區內檢測項目數量的5%,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和檢測活動開展隨機抽查,必要時可跟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檢查實際開展項目的服務過程。
(四)重點檢查。對存在群眾舉報或投訴、被媒體曝光、部門移(送)交線索、出現失信行為、檢測質量考核不合格或曾經出現違法違規檢測行為等情況的檢測單位實施重點檢查。
第十九條(檢查措施) 氣象主管機構監督檢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檢測人員等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場所或檢測項目所在場所,檢查相關儀器設備、存儲工具,查閱、復制檢測報告、檢測方案、原始檢測記錄、勞動合同、社保記錄、銷售憑證、賬簿等有關單據、文件、記錄、業務檔案、信息數據等資料,暫時封存有關原始記錄,通過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監督檢查過程。
(三)向被檢查單位的檢測服務對象征求評價意見。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第二十條(違法違規行為處理1)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信息報告公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公示,并由資質認定機構納入資質單位監管信息檔案,作為資質不予延續或者不予升級的依據。
(一)未如實報告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的。
(二)逾期未報送年度報告或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信息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檢查的。
(四)在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五)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或被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法違規行為處理2)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約談相關檢測單位: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違法違規行為處理3)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第二十三條(違法違規行為處理4)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存在連續兩年質量考核不合格或技術負責人、檢測人員不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等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情形的,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或書面建議資質發放機構予以處理,并向社會發布風險提示。
第二十四條(信用檔案)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轄區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建立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檔案應當包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基礎信息、年度報告信息、質量考核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信用信息錄入到“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并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信用檔案使用)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規范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使用,為推薦表彰獎勵、是否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和資質延續、升級提供依據。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及時通過新疆氣象局官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考核結果,及時向檢測資質發放機構、防雷行業各監管部門、防雷重點企業、企業信用平臺、自治區招投標管理中心通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情況。
第二十六條(監管人員責任) 防雷安全監管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嚴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對在執法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索賄受賄、收受禮品禮金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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